关于对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报告反馈意见33-1、33-2、33-3 整改措施完成情况的公示

按照《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》文件要求,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其中3项整改措施(33-1、33-2、33-3),经我局牵头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,按照销号流程,现对该3项整改措施进行销号前公示,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,如对完成情况有任何异议,请于2025年7月25日-2025年8月4日期间向相关责任单位致电反映。

联系地址:日喀则市林业和草原局 桑珠孜区吉林中路11号

联系电话:日喀则市湿地保护中心 0892-8836673

 

附件:1公示表33-1.doc

           2.公示表33-3.docx

           3.公示表33-2.docx